内蒙古自治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申请、变更及续办办事指南
一、设定依据
二、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执有通信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
(四)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五)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六)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七)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八)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需提交第(二)、(八)项中规定的材料。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九)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四、变更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续期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条的规定,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申办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许可说明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规定,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归属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因特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储存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该业务经营者必须提供机房和相应的配置设施,并提供网络安全保障措施。
(一)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的申请基本条件
1. 从事IDC 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低5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低于3人(专业学历、证书等)。
2. 办公场地不低于100平方米。
3. 自建IDC机房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高度不低于5.80米,防震等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防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乙类标准,防震等级不低于6级以上(含6级),IDC机房的主、备供电应当是来自不同的变电站,USP不间断供电不小于30分钟,机油供电支撑到市电正常供电。
4. 租用机房,需提供相关租用合同和房屋证明,IDC机房的电源、消防、防震等系统应当满足电信机房的要求。
(二)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的申请材料
1. 将系统中填写的申请表打印下来。
2. 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3. 网络与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质;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有害信息发现受理及投诉处置机制;信息安全管理政策和业务培训制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制度;有害信息发现和过滤技术手段;用户日志留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建立网络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网络安全防护制度。
4. 申请互联网数据中心许可机房设施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