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业务种类 | ||
第一类增值 电信业务 |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
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
4.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
第二类增值 电信业务 |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
2.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
3.存储转发类业务 | ||
4.国内呼叫中心业务 | ||
5.信息服务业务 | 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 | |
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 ||
6.域名解析服务业务 |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发布)
2.《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34号发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发布)
(二)部门规章
1.《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发布)
2.《电信服务规范》(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发布)
3.《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发布)
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发布)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发布)
6.《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令第17号发布)
7.《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8.《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1号发布)
三、申请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经营者公司不涉及外资)。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办理材料
(一)业务表单
(1)发展和实施计划专用表格
(2)技术方案专用表格
(3)依法经营承诺书
(4)公司域名、商标证书(仅限互联网业务)
(5)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文件
(二)公共表单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概况
(3)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5)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原件)
(6)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及其相关证明
(7)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
(8)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
(9)公司近期为员工所上的社保证明(应加盖社保机构红章)
(10)已获颁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文页、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年检记录页)
(11)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